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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大陆居民赴台灣地區旅遊管理辦法 [打印本頁]

作者: admin    時間: 2021-4-7 15:39
標題: 大陆居民赴台灣地區旅遊管理辦法
(2006年4月16日國度遊览局、公安部、國務院台灣事件辦公室令不動產實價登錄,第26号颁布,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按照2011年6月20日國度遊览局、公安部、國務院台灣事件辦公室令第37号颁布、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的《國度遊览局、公安部、國務院台灣事件辦公室关于点窜〈大陆住民赴台灣地域遊览辦理法子〉的决议》第一次点窜,按照2017年4月13日颁布、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的《國度遊览局 公安部 國務院台灣事件辦公室关于点窜〈大陆住民赴台灣地域遊览辦理法子〉的燒燙傷藥膏,决议》第二次点窜)

第一条 為规范大陆住民赴台灣地域遊览,按照《遊览法》、《观光社条例》和《中國公民来往台灣地域辦理法子》,制订本法子。

第二条 大陆住民赴台灣地域遊览(如下简称赴台遊览),可采纳團队遊览或小我遊览两种情势。

大陆住民赴台團队遊览理当由指定谋划大陆住民赴台遊览营業的观光社(如下简称组團社)组织,腰突病藥貼,以團队情势整團来回。遊览團成員在台灣時代理当團體勾当。

大陆住民赴台小我遊览可自行前去台灣地域,在台灣時代可自行勾当。

第三条  组團社由國度遊览局會同有关部分,从获得出境遊览营業谋划允许并提出谋划赴台遊览营業申请的观光社范畴内指定,但國度还有划定的除外。组團社名单由海峡两岸遊览交换协會颁布。

除被指定的组團社外,任何单元和小我不得谋划大陆住民赴台遊览营業。

第四条  台灣地域欢迎大陆住民赴台遊览的观光社(如下简称地接社),經大陆有关部分會同國度遊览局确認后,由海峡两岸遊览交换协會颁布。

第五条  大陆住民赴台團队遊览履行配额辦理。配额由國度遊览局會同有关部分确認后下达给组團社。

第六条  组團社在展开组织大陆住民赴台遊览营業前,理当與地接社签定合同、創建互助瓜葛。

大陆住民赴台遊览團队動身前,组團社理当向國度遊览局遊览團队辦理和辦事信息平台供给合适划定的赴台遊览團队信息。遊览團队信息履行一團一挂号。

第七条 组團社理当為每一個團队委派领队,并请求地接社派导遊全程陪伴。

赴台遊览领队理当具有法令、律例划定的领队前提,經省级遊览主管部分培训,由國度遊览局指定。

第八条  大陆住民赴台遊览時代,不得从事或介入触及打赌、色情、福寿膏等内容及有损两岸瓜葛的勾当。

组團社不得组织遊览團成員介入前款勾当,并理当请求地接社不得指导或组织遊览團成員介入前款勾当。

第九条  组團社理当请求地接社严酷依照合同划定的團队日程放置勾当;未經两边观光社及遊览團成員赞成,不得變動日程。

第十条 大陆住民赴台遊览理当持有用的《大陆住民来往台灣通行证》,并按照其采纳的遊览情势,打点團队遊览签注或小我遊览签注。

第十一条 大陆住民赴台遊览理当依照有关划定向公安构造收支境辦理部分申请打点《大陆住民来往台灣通行证》及响应签注。

第十二条  赴台遊览團队理当凭《大陆住民赴台灣地域遊览團队名单表》,从大陆对外开放港口整團收支境。

第十三条 遊览團出境前已肯定分團入境大陆的,组團社理当事前向有关收支境边防查抄总站或省级公安边防部分存案。

遊览團成員因告急环境不克不及随團入境大陆或不克不及定期返回大陆的,组團社理当实時向有关收支境边防查抄总站或省级公安边防部分陈述。

第十四条  赴台遊览的大陆住民理当定期返回,不得不法滞留。当產生遊览團成員不法滞留時,组團社理当实時向公安构造及遊览主管部分陈述,并协助做好有关滞留者的遣返和审查事情。

第十五条  对在台灣地域不法滞留情节紧张者,公安构造收支境辦理部分自其被遣返回大陆之日起,六個月至三年之内不核准其再次出境。

第十六条 违背本法子划定,未被指定谋划大陆住民赴台遊览营業,或观光社及从業职員有违背本法子划定举動的,由遊览主管部分按照《遊览法》和《观光社条例》等划定予以惩罚。有关单元和小我违背其他法令、律例划定的,由有关部分依法予以处置。

第十七条  本法子由國度遊览局、公安部、國務院台灣事件辦公室卖力诠释。

第十八条  本法子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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