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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度遊览局 公安部 國務院台灣事件辦公室2006年4月16日第26呼吁颁布 按照2011年6月20日《國度遊览局、公安部、國務院台灣事件辦公室關于點窜<大陸住民赴台灣地域遊览辦理法子>的决议》修订)
第一条 為规范大陸住民赴台灣地域遊览,根据《中國公民来往台灣地域辦理法子》和快速豐胸方法,《觀光社条例》,特制订本法子。
第二条 大陸住民赴台灣地域遊览(如下简称赴台遊览),可采纳團队遊览或小我遊览两種情势。
大陸住民赴台團队遊览须由指定谋划大陸住民赴台遊览营業的觀光社(如下简称组團社)组织,以團队情势整團来回。遊览團成员在台灣時代须團體勾當。
大陸住民赴台小我遊览可自行前去台灣地域,在台灣時代可自行勾當。
第三条 组團社由國度遊览局會同有關部分,從已核准的特许谋划出境遊览营業的觀光社范畴內指定,由海峡两岸遊览交换协會颁布。除被指定的组團社外,任何单元和小我不得谋划大陸住民赴台遊览营業。
第四条 台灣地域欢迎大陸住民赴台遊览的觀光社(如下简称欢迎社),經大陸有關部分會同國度遊览局确認後,由海峡两岸遊览交换协會颁布。
第五条 大陸住民赴台團队遊览履行配额辦理。配额由國度遊览局會同有關部分确認後,下达给组團社。
第六条 组團社在展開组织大陸住民赴台遊览营業前,须與欢迎社签定合同、創建互助瓜葛。
第七条 组團社须為每一個團队遴派领队。领队經培训、稽核及格後,由处所遊览局向國度遊览局申领赴台遊览领队證。组團社须请求欢迎社派人全程陪伴。
第八条 大陸住民赴台遊览時代,不得從事或介入触及打赌、色情、福寿膏等內容及有损两岸瓜葛的勾當。
组團社不得组织遊览團成员介入前款勾當,并應请求欢迎社不得指导或组织遊览團成员介入前款勾當。
第九条 组團社须请求欢迎社严酷依照合同划定的團队日程放抽水肥,置勾當;未經两邊觀光社及遊览團成员赞成,不得变動日程。
第十条 大陸住民赴台遊览應持有用的《大陸住民来往台灣通行證》,并按照其采纳的遊览情势,打點團队遊览签注或小我遊览签注。
第十一条 大陸住民赴台遊览應向其户口地點地公安構造收支境辦理部分申请打點《大陸住民来往台灣通行證》及响應签注;加入團队遊览的,應事前在组團社挂号報名。
第十二条 赴台遊览團须凭《大陸住民赴台灣地域遊览團名单表》,從大陸對外開放港口整團收支境。
第十三条 遊览團出境前已肯定分團入境大陸的,组團社應事前向有關收支境邊防查抄总站或省级公安邊防部分存案。
遊览團成员除皺霜推薦,因告急环境不克不及随團入境大陸或不克不及定期返回大陸的,组團社應实時向有關收支境邊防查抄总站或省级公安邊防部分陈述。
第十四条 赴台遊览的大陸住民應定期返回,不得不法滞留。當產台北當鋪,生遊览團成员不法滞留時,组團社须实時向公安構造及遊览行政主管部分陈述,并协助做好有關滞留者的遣返和审查事情。
第十五条 對在台灣地域不法滞留情節紧张者,公安構造收支境辦理部分自其被遣返回大陸之日起,六個月至三年之內不核准其再次出境。
第十六条 违背本法子之划定的觀光社,遊览行政主管部分将按照《觀光社条例》予以惩罚。對组團单元和参遊职员违背國度其他有關法令、律例的,由有關部分依法予以处置。
第十七条 本法子由國度遊览局、公安部、國務院台灣事件辦公室賣力诠释。
第十八条 本法子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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