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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度遊览局、公安部、國務院台灣事件辦公室關于點窜<大陸住民赴台灣地域遊览辦理法子>的决议》已國度遊览局、公安部、國務院台灣事件辦公室审议經由過支票貼現,程,现予颁布,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國度遊览局 公安部 國務院台灣事件辦公室關于點窜《大陸住民赴台灣地域遊览辦理法子》的决议
國度遊览局、公安部和國務院台灣事件辦公室决议對《大陸住民赴台灣地域遊览辦理法子》作以下點窜:
1、将第一条、第十五条中的“《觀光社辦理条例》”修改成“《觀光社条例》”。
2、将第二条修改成:“大陸住民赴台灣地域遊览(如下简称赴台遊览),可采纳團队遊览或小我遊览两種情势。”
“大陸住民赴台團队遊览须由指定谋划大陸住民赴台遊览营業的觀光社(如下简称组團社)组织,以團队情势整團来回。遊览團成员在台灣時代须團體勾當。”
“大陸住民赴台小我遊览可自行前去台灣地域,在台灣時代可自行勾當。”
3、将第五条中的“赴台遊览”修改成“赴台團队遊览”。
4、将第八条修改成:“大陸住民赴台遊览時代,不得從事或介入触及打赌、色情、福寿膏等內容及有损两岸瓜葛的勾當。”
“组團社不得组织遊览團成员介入前款勾當,賭博場所,并應请求欢迎社不得指导或组织遊览團成员介入前款勾當。”
5、将第九条中的“参遊职员”修改成“遊览團成员”。
6、将第十条修改成:“大陸住民赴台遊览應持有用的《大陸住民来往台灣通行證》,并按照其采纳的遊览情势,打點團队遊览签注或小我遊览签注。”
7、将第十一条修改成:“大陸住民赴台遊览應向其户口地點地公安構造收支境辦理部分申请打點《大陸住民来往台灣通行證》及响應签注;加入團队遊览的,應事前在组團社挂号報名。”
8、将第十四条修改成:“赴台遊览的大陸住民應定期返回,不得不法滞留。當產生遊览團成员不法滞留時,组團社须实時向公安構造及遊览行政主管部分陈述,并协助做好有關滞留者的遣返和审查事情。”
9、增长一条,作為第十五条:“對在台灣地域不法滞留情節紧张者,公安構造收支境辦理部分自其被遣返回大陸之日起,六個月至三年之內不核准其再次出境。”
别的,對条则的次序作了响應调解。
本决议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大陸住民赴台灣地域遊览辦理法子》按照本决议作响應的點窜,從新颁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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