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居民赴台灣地区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按照《大陆住民赴台灣地域游览办理法子》的有关划定,制订本法子。
第二条 申领赴台灣地域游览(如下简称赴台游览)领队證的职员(如下简称领队职员)理當合适以下前提:
(一) 爱故國,遵纪遵法,把握對台政策;
(二) 已与经指定谋划赴台游览营业的观光社(如下简称组团社)签定了正式劳動合同;
(三) 已获得导游證。
第三条 大陆住民赴台游览领队證(如下简称领队證)由组团社向地点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游览行政部分申领,并提交申请《赴台游览领队證职员挂号表》;省、自治区、直辖市游览行政部分理當對申领职员举行资历审查、营业培训和稽核。
营业培训和稽核内容包含:相干律例政策教诲;思惟品德教诲;台灣地域的根基环境;领队职员的义务与职责;领队职员营业等。
经稽核及格的领队职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游览行政部分向海峡两岸游览交换协会(如下简称海旅会)申请打点领队證。
第四条 领队證由海旅会统同样式并建造,由组团社地点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游览行政部分發放。
第五条 组团社地点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游览行政部分及组团社,应按期對已领取领队證的职员增强相干律例政策培训,并创建响应的办理轨制和责任轨制,當真贯彻履行。
第六条 领队职员理當实行以下职责并遵照以下划定:
(一)遵照《大陆住民赴台灣地域游览办理法子》的相干划定,保护大陆赴台游览者(如下简称游览者)的正當权柄;
(二)协同欢迎社施行游览行減肥肚臍貼,程规划,协助处置游览行程中的突發事务及其他問题;
(三)對游览进程中,可能危及游览者人美國黑金,身、财物等方面的平安問题,应实時向游览者作出明白告诉,或提出疏导,并相機采纳有用办法避免變乱的产生;如碰到特别問题,应实時向组团社陈述;對游览者不文明的言谈举止,应予以提示和劝阻;
(四)不得引诱和组织游览者介入触及色情、打赌、福寿膏等内容和有损两岸瓜葛的勾當,也不得為游览者介入上述勾當供给便當前提;
(五)不得与欢迎社、导游及為游览者供给商品或办事的其他谋划者通同坑骗、勒迫游览者消费,不得向欢迎社、导游及其他為游览者供给商品或办事的谋划者索要回扣、提成或收受其财物。
第七条 违背本法子划定的,参照《出境游览领队职员办理法子》的有关划定举行惩罚。
第八条 對赴台游览领队职员的其它办理事项,参照《出境游览领队职员办理法子》打支票貼現,点。
第九条 本法子自公布之日起履行。
第十条 本法子由海旅会卖力诠释。
第十一条 本法子在在施行进程中,海旅会将按照赴台游览的现实運行环境的變革,當YKS沙發,令予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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