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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旅游局、公安部、國务院台灣事务办公室关于修改《大陆居民赴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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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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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6 1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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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旅游局、公安部、國务院台灣事务办公室关于修改《大陆居民赴台...
(2011年6月20日國度游览局、公安部、國务院台灣事件办公室令第37号颁布 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國度游览局、公安部和國务院台灣事件办公室决议對《大陆住民赴台灣地域游览办理法子》作以下点窜:
1、将第一条、第十五条中的“《观光社办理条例》”修改成“《观光社条例》”。
2、将第二条修改成:“大陆住民赴台灣地域游览(如下简称赴台游览),可采纳团队游览或小我游览两种情势。”
“大陆住民赴台团队游览须由指定谋划大陆住民赴台游览营业的观光社(如下简称组团社)组织,以团队情势整团来回。游览团成员在台灣時代须团体勾當。”
“大陆住民赴台小我游览可自行前去台灣地域,在台灣時代可自行勾當。”
3、将第五条中的“赴台游览”修改成“赴台团队游览”。
4、将第八条修改成:“大陆住民赴台游览時代,不得从事或介入触及打赌、色情、福寿膏等内容及有损两岸瓜葛的勾當。”
“组团社不得组织游览团成员介入前款勾當,并应请求欢迎社不得指导或组织游览团成员介入前款勾當。”
5、将第九条中的“参游职员”修改成“游览团成员”。
6、将第十条修改成:“大陆住民赴台游览应持有用的《大陆住民来往台灣通行證》,并按照其采纳的游览情势,打点团队游览签注或小我游览签注。”
7、将第十一条修改成:“大陆住民赴台游览应向其户口地点地公安构造收支境办理部分申请打点《大陆住民来往台灣通行證》及响应签注;加入团队游览的,应事前在组团社挂号报名。”
8、将第十四条修改成:“赴台游览的大陆住民应定期返回,不得不法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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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當产生游览团成员不法滞留時,组团社须实時向公安构造及游览行政主管部分陈述,并协助做好有关滞留者的遣返和审查事情。”
9、增长一条,作為第十五条:“對在台灣地域不法滞留情节紧张者,公安构造收支境办理部分自其被遣返回大陆之日起,六个月至三年之内不核准其再次出境。”
别的,對条则的次序作了响应调解。
本决议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大陆住民赴台灣地域游览办理法子》按照本决议作响应的点窜,从新颁布。
附:大陆住民赴台灣地域游览办理法子(2011年批改本)
(國度游览局公安部國务院台灣事件办公室2006年4月16日第26呼吁颁布 按照2011年6月20日《國度游览局、公安部、國务院台灣事件办公室关于点窜〈大陆住民赴台灣地域游览办理法子〉的决议》修订)
第一条 為规范大陆住民赴台灣地域游览,根据《中國公民来往台灣地域办理法子》和《观光社条例》,特制订本法子。
第二条 大陆住民赴台灣地域游览(如下简称赴台游览),可采纳团队游览或小我游览两种情势。
大陆住民赴台团队游览须由指定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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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大陆住民赴台游览营业的观光社(如下简称组团社)组织,以团队情势整团来回。游览团成员在台灣時代须团体勾當。
大陆住民赴台小我游览可自行前去台灣地域,在台灣時代可自行勾當。
第三条 组团社由國度游览局会同有关部分,从已核准的特许谋划出境游览营业的观光社范畴内指定,由海峡两岸游览交换协会颁布。除被指定的组团社外,任何单元和小我不得谋划大陆住民赴台游览营业。
第四条 台灣地域欢迎大陆住民赴台游览的观光社(如下简称欢迎社),经大陆有关部分会同國度游览局确认后,由海峡两岸游览交换协会颁布。
第五条 大陆住民赴台团队游览履行配额办理。配额由國度游览局会同有关部分确认后,下达给组团社。
第六条 组团社在展开组织大陆住民赴台游览营业前,须与欢迎社签定合同、创建互助瓜葛。
第七条 组团社须為每一个团队遴派领队。领队经培训、稽核及格后,由处所游览局向國度游览局申领赴台游览领队證。组团社须请求欢迎社派人全程陪伴。
第八条 大陆住民赴台游览時代,不得从事或介入触及打赌、色情、福寿膏等内容及有损两岸瓜葛的勾當。
组团社不得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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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览团成员介入前款勾當,并应请求欢迎社不得指导或组织游览团成员介入前款勾當。
第九条 组团社须请求欢迎社严酷依照合同划定的团队日程放置勾當;未经两边观光社及游览团成员赞成,不得變動日程。
第十条 大陆住民赴台游览应持有用的《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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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住民来往台灣通行證》,并按照其采纳的游览情势,打点团队游览签注或小我游览签注。
第十一条 大陆住民赴台游览应向其户口地点地公安构造收支境办理部分申请打点《大陆住民来往台灣通行證》及响应签注;加入团队游览的,应事前在组团社挂号报名。
第十二条 赴台游览团须凭《大陆住民赴台灣地域游览团名单表》,从大陆對外开放港口整团收支境。
第十三条 游览团出境前已肯定分团入境大陆的,组团社应事前向有关收支境边防查抄总站或省级公安边防部分存案。
游览团成员因告急环境不克不及随团入境大陆或不克不及定期返回大陆的,组团社应实時向有关收支境边防查抄总站或省级公安边防部分陈述。
第十四条 赴台游览的大陆住民应定期返回,不得不法滞留。當产生游览团成员不法滞留時,组团社须实時向公安构造及游览行政主管部分陈述,并协助做好有关滞留者的遣返和审查事情。
第十五条 對在台灣地域不法滞留情节紧张者,公安构造收支境办理部分自其被遣返回大陆之日起,六个月至三年之内不核准其再次出境。
第十六条 违背本法子之划定的观光社,游览行政主管部分将按照《观光社条例》予以惩罚。對组团单元和参游职员违背國度其他有关法令、律例的,由有关部分依法予以处置。
第十七条 本法子由國度游览局、公安部、國务院台灣事件办公室卖力诠释。
第十八条 本法子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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