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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度遊览局 公安部 國務院台灣事件辦公室關于點窜〈大陸住民赴台灣地域遊览辦理法子〉的决议》已2016年12月26日國度遊览局第18次局长辦公集會审议經由過程,并經公安部、國務院台灣事件辦公室核准,现予颁布,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遊览局局长 李金早
公安部部长 郭声琨
台 辦主任 张志军
2017年4月13日
國度遊览局 公安部 國務院台灣事件辦公室
關于點窜《大陸住民赴台灣地域遊览
辦理法子》的决议
為贯彻落实新點窜公布的《遊览法》和《觀光社条例》取缔“领队證”允许的有關请求,落实國度遊览局和公安部多項赴台遊览的便民辦法,推動简政放权、放管连系、優化辦事有關事情,按照《國務院辦公厅關于做好行政律例部分规章和文件清算事情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辦函〔2016〕12号)的请求,國度遊览局、公安部、國務院台灣事件辦公室决议對《大陸住民赴台灣地域遊览辦理法子》部門条目举行點窜。
1、将第三条修改成:“组團社由國度遊览局會同有關部分,從获得出境遊览营業谋划允许并提出谋划赴台遊览营業申请的觀光社范畴內指定,但國度還有划定的除外。组團社名单由海峡两岸遊览交换协會颁布。
除被指定的组團社外,任何单元和小我不得谋划大陸住民赴台遊览营業。”
2、第六条增长一款,作為第二款:“大陸住民赴台遊览團队動身前,组團社理當向國度遊览局遊览團队辦理和辦事信息平台供给合适划定的赴台遊览團队信息。遊览團队信息履行一團一挂号。”
3、第七条修改成:“组團社理當為每一個團队委派领队,并请求地接社派导遊全程陪伴。
赴台遊览领队理當具有法令、律例划定的领队前提,經省级遊览主管部分培训,由國度遊览局指定。”
4、第十一条修改成:“大陸住民赴台遊览理當依照有關划定向公安構造收支境辦理部分申请打點《大陸住民来往台灣通行證》及响應签注。”
5、第十六条修改成:“违背本法子划定,未被指定谋划大陸住民赴台遊览营業,或觀光社及從業职员有违背本法子划定举動的,由遊览主管部分按照《遊览法》和《觀光社条例》等划定予以惩罚。有關单元和小我违背其他法令、律例划定的,由有關部分依法予以处置。”
别的,将《遊览法》作為《法子》的制订和惩罚根据;按照《遊览法》划定,将“遊览行政主管部分”修改成“遊览主管部分”,“欢迎社”修改成“地接社”,同時,對個體条则的文字作了點窜。
本决议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大陸住民赴台灣地域遊览辦理法子》按照本决议作响應點窜,從新颁布。
大陸住民赴台灣地域遊览辦理法子
(2006年4月16日國度遊览局 公安部 國務院台灣事件辦公室令第26号公
布 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按照2011年6月20日國度遊览局公安部國務院台灣
事件辦公室令第37号颁布 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的《國度遊览局公安部國務院
台灣事件辦公室關于點窜〈大陸住民赴台灣地域遊览辦理法子〉的决议》第一
次點窜 按照2017年4月13日國度遊览局公安部聚左旋乳酸, 國務院台灣事件辦公室令
第43号颁布 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的《國度遊览局公安部國務院台灣事件辦公
室關于點窜〈大陸住民赴台灣地域遊览辦理法子〉的决议》第二次點窜)
第一条 為规范大陸住民赴台灣地域遊览,按照《遊览法》、《觀光社条例》和《中國公民来往台灣地域辦理法子》,制订本法子。
第二条 大陸住民赴台灣地域遊览(如下简称赴台遊览),可采纳團队遊览或小我遊览两種情势。
大陸住民赴台團队遊览理當由指定谋划大陸住民赴台遊览营業的觀光社(如下简称组團社)组织,以團队情势整團来回。遊览團成员在台灣時代理當團體勾當。
大陸住民赴台小我遊览可自行前去台灣地域,在台灣時代可自行勾當。
第三条 组團社由國度遊览局會同有關部分,從获得出境減內臟脂肪,遊览营業谋划允许并提出谋划赴台遊览营業申请的觀光社范畴內指定,但國度還有划定的除外。组團社名单由海峡两岸遊览交换协會颁布。
除被指定的组團社外屏東當鋪,,任何单元和小我不得谋划大陸住民赴台遊览营業。
第四条 台灣地域欢迎大陸住民赴台遊览的觀光社(如下简称地接社),經大陸有關部分會同國度遊览局确認後,由海峡两岸遊览交换协會颁布。
第五条 大陸住民赴台團队遊览履行配额辦理。配额由國度遊览局會同有關部分确認後下达给组團社。
第六条 组團社在展開组织大陸住民赴台遊理財,览营業前,理當與地接社签定合同、創建互助瓜葛。
大陸住民赴台遊览團队動身前,组團社理當向國度遊览局遊览團队辦理和辦事信息平台供给合适划定的赴台遊览團队信息。遊览團队信息履行一團一挂号。
第七条 组團社理當為每一個團队委派领队,并请求地接社派导遊全程陪伴。
赴台遊览领队理當具有法令、律例划定的领队前提,經省级遊览主管部分培训,由國度遊览局指定。
第八条 大陸住民赴台遊览時代,不得從事或介入触及投影繪畫機,打赌、色情、福寿膏等內容及有损两岸瓜葛的勾當。
组團社不得组织遊览團成员介入前款勾當,并理當请求地接社不得指导或组织遊览團成员介入前款勾當。
第九条 组團社理當请求地接社严酷依照合同划定的團队日程放置勾當;未經两邊觀光社及遊览團成员赞成,不得变動日程。
第十条 大陸住民赴台遊览理當持有用的《大陸住民来往台灣通行證》,并按照其采纳的遊览情势,打點團队遊览签注或小我遊览签注。
第十一条 大陸住民赴台遊览理當依照有關划定向公安構造收支境辦理部分申请打點《大陸住民来往台灣通行證》及响應签注。
第十二条 赴台遊览團队理當凭《大陸住民赴台灣地域遊览團队名单表》,從大陸對外開放港口整團收支境。
第十三条 遊览團出境前已肯定分團入境大陸的,组團社理當事前向有關收支境邊防查抄总站或省级公安邊防部分存案。
遊览團成员因告急环境不克不及随團入境大陸或不克不及定期返回大陸的,组團社理當实時向有關收支境邊防查抄总站或省级公安邊防部分陈述。
第十四条 赴台遊览的大陸住民理當定期返回,不得不法滞留。當產生遊览團成员不法滞留時,组團社理當实時向公安構造及遊览主管部分陈述,并协助做好有關滞留者的遣返和审查事情。
第十五条 對在台灣地域不法滞留情節紧张者,公安構造收支境辦理部分自其被遣返回大陸之日起,6個月至3年之內不核准其再次出境。
第十六条 违背本法子划定,未被指定谋划大陸住民赴台遊览营業,或觀光社及從業职员有违背本法子划定举動的,由遊览主管部分按照《遊览法》和《觀光社条例》等划定予以惩罚。有關单元和小我违背其他法令、律例划定的,由有關部分依法予以处置。
第十七条 本法子由國度遊览局、公安部、國務院台灣事件辦公室賣力诠释。
第十八条 本法子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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